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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又一起仓库火灾事故!
专栏:消防新闻
发布日期:2020-03-25
阅读量:2394
作者:季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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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建安2020年03月25日讯--青浦区新协路1688号一物流公司冷链仓库发生火灾,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华新、赵巷、盈浦等消防站20多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现场建筑为单层钢架结构(局部两层)
中山建安2020年03月25日讯--青浦区新协路1688号一物流公司冷链仓库发生火灾,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华新、赵巷、盈浦等消防站20多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现场建筑为单层钢架结构(局部两层),仓库内主要存放食品、水果和蔬菜。有媒体报道,此次火灾中有人员伤亡。



据附近居民介绍,当晚9时刚过,就听见附近传来消防车的警笛声。一位附近居民说,打开窗户发现,不远处升腾起阵阵黑烟,空气中弥漫着焦糊味。

2月份以来,全国多地发生厂房、仓库火灾事故


2020年3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某包装有限公司一生产车间发生火灾,经消防员十几个小时的苦战,火灾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2020年3月8日,江苏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常州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随着各行各业陆续复工复产,

做好火灾隐患排查对于安全生产来说至关重要!


安全复工复产,如何加强防范?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责任人要强化法治观念和“红线”意识,分管负责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要切实按职履责开展管理。对因疫情而无法返岗的员工,所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必须落实,管理人员必须到位。


二、合理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措施



复工复产前应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复产方案及具体措施,确保安全条件首先得到有效保障。摆正生产经营与消防安全的关系,绝不能为因订单积压或产品市场需求,超负荷生产经营而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三、认真组织前期消防安全“体检”



按照“先排查、后复工复产”的原则,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体检”,防止忙中出事、忙中出乱;要对内部电气线路、用电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维护,确保“不带病”运行;要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抓好消防车通道的集中划线、标识设置和清理障碍工作,检查建筑内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避免锁闭、堵塞和占用,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四、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加强明火作业管控,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重点巡查用火用电情况,做好巡查记录;落实领导带班和重点岗位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各岗位值班人员在岗在位,特别是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在位。


五、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各岗位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受疫情影响,对大量换岗和入职人员,也要深入进行消防安全再培训、再教育,严防思想松懈麻痹;在企业公告栏、过道灯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宣传画或滚动播放消防安全提示,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复工复产企业防火百字文



下面是送给大家的复工复产企业防火百字文,朗朗上口,简洁好记,赶快转给身边的同事吧!



仓库类常见

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1.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1.【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违法行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违法行为】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6.【违法行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7.【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8.【违法行为】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〇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0.【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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