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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进“楼”没法治?把消防安全不当回事,又一傲娇车主被行拘
专栏:消防新闻
发布日期:2019-09-03
阅读量:2363
作者:季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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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建安2019年09月03日讯--自家电动自行车突发自燃,自己又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置,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却被拘留7天,并罚款500元。目前,该起火灾的责任人李女士因电动车充电过失引起火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中山建安2019年09月03日讯--自家电动自行车突发自燃,自己又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置,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却被拘留7天,并罚款500元。

8月22日,家住义马市银杏路的郭先生面对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幡然醒悟罔顾消防法律法规惹麻烦,并表示如能重来,绝不再犯。

8月20日20时许,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花园小区2号楼9楼楼层电梯口处1辆电动自行车自燃,引燃周围可燃物,所幸火灾事故处置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车主郭某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被行政拘留7日,处罚款500元,并对该小区物业管理黄河物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物业管理单位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频次,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经火灾调查人员现场实地勘验、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较长、线路老化引发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河南省消防条例》中明确规定:居民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发生这种行为又拒不整改的,将被处以罚款,造成火灾事故或有一点社会影响的,将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根据规定,义马市消防救援大队认为应对车主郭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于8月22日送至义马市千秋路派出所,目前已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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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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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晚凌晨4:00,武汉市洪山区一栋私人住宅发生火灾,所幸火灾发现早扑救及时,人员逃离快,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8月30日,车主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处罚。

当事人李女士交代,事发当天下午,她将使用完后的电动车停放在一楼楼道内充电。

凌晨4时许,她突然听到家中的电线在噼里啪啦的响并不时冒火花,电灯也在不停闪烁,同时在屋内也闻到一股烟味。她意识到起火后,立即叫醒两个正在睡觉的小孩往楼下跑,由于自己有腰伤,逃跑不便,刚下楼就摔倒并从三楼滚到二楼,爬起来跑到一楼才发现是自家的电动车起火(夜晚发生火灾勿盲目向下逃生,一层楼梯间极有可能是火灾现场)。两个小孩跑出去后向左右邻居大声呼救,邻居闻讯后从家里接来一根水管将火灾扑灭。

经消防部门调查得知,起火原因是居住在该楼层的李女士在一楼楼道内为电动车充电,充电中接线板短路引发了火灾。

目前,该起火灾的责任人李女士因电动车充电过失引起火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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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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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杭州拱墅区祥符街道方家花苑一租房18楼发生火灾,租户一家三口受伤严重。女孩两岁半,烧伤面积30%,主要集中在头上、上肢、背部;女孩爸爸全身50%烧伤面积;女孩妈妈(目前仍处于昏迷中),烧伤面积60%多。

火灾原因:起火房间为该套房屋西南角三号出租房,起火部位为房间南侧的厨房,放置在厨房台盆下方的电动车电瓶过夜充电,在充电时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目前,房东周某某因涉嫌消防事故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杭州消防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调查。

根据消防调查,这次起火的出租房户内面积为93平方米,目前隔成4间出租,租住总人数为6人,受伤人员所在的为西南角三号房间,房间面积20平方米左右,包含一处厨房和一处卫生间。

杭州消防支队宣传科科长林云航说,此次起火的房屋,房东私自将餐厅、厨房、卫生间等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并且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四件套”,消防器材缺失。

根据杭州公安拱墅分局消息,早在今年7月20日,祥符派出所就曾向房东周某某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2019年7月31日前,但是截止到火灾发生当日,房东周某某仍未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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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法定责任

《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消防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方)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出租的建筑物、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并按照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消防设施。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 群租房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 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 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生命经不住“烤”验眼泪熄不灭火焰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为了您和他人的财产安全为了您的“自由”请您主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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